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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回修订律馆和法部,要求他们严格按照修律宗旨重新修订。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在修改中,“于有关伦纪各条,恪遵谕旨,加重一等”,修订后送交法部。法部尚书廷杰在修改稿的正文后面加上《附则五条》,并将这次修改案定名为《修正刑律草案》,宣统元年(1909年)由廷杰、沈家本联名上奏。沈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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