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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一份“参考意见”。法国司法部长在提名一般法官的任命建议案后,要经过司法官高等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后才能任命。日本最高法院提名下级法院法官人选后,报经内阁审查后任命。当然,“密苏里方案”和“加利福尼亚方案”以及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还存在一个事后交由人民审查的机制。比较四<<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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