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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成员包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关州和地区上诉法院主审法官和司法部长)审查同意后才能任命。在德国,法官选拔委员会在提名联邦普通法院的法官人选后,还须把提名交由法官任命。理事会进行审查评议,尽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法官任命理事会的意见必须被接受,但通常情况下它都决不仅仅是<<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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