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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或任命人自我意志的专断,各国都以不同方式在提名之外另行设立了对提名予以他方制约的审查(表决)程序。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候选人在被总统提名之后,须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查,在其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才能交付任命;而“加利福尼亚方案”中,州长提名候选人后,须由一个司法任命委员会(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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