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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交付任命了,显然审查与提名同时进行),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在法官选任问题上的“一言堂”现象,通过分权机制使各权力主体的作用得到规限,从而降低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有利于保障法官选任的质量。而且,委员会审查制和民众投票审查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选任法官时的民众意愿<<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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