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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实际的影响,多方的参与使得法官选任制度呈现出民主化、公开化和理性化的特征。依此标准而言,中国法官选任程序的差距较为明显,尤其是对正副院长的任用。因为在现有的“党管干部”方式下,对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权限掌握在各级党委手中,所以法定的提名主体(确定院长人选的人大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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