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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最高法院法官人选的个人意愿通常得到各方尊重,而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人选的确定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选所在州的参议员是否支持;美国律师协会对大法官候选人的评估意见仅供总统参考可以不予采纳,而ABA对下级法院法官的评估结论则对总统提名具有较大的制约作用。德国由于是在联邦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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