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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而除了上诉法院院长外的所有下级法院法官则是由司法部长在征求了司法官高等委员会的意见后予以选任。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选任实际权限在内阁手中,内阁自己产生候选人并自己任命(院长由天皇任命也仅具象征意义);而下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权限则实际掌握在最高法院手中,大法官会议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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