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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指名名单从未被内阁否决过。可见,各国在选任最高法院法官时通常都赋予中央一级政治机构以实际权力,并由中央一级的部门包揽全部过程;而在选任下级法院法官时,虽然最终任命权限仍属中央,但在选任程序上却考虑了更多的强调了地方利益部门的参与或主导,其民主性色彩更为浓重一些。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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