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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钦差大臣”也是在地方上工作,少不了地方上的支持与配合,因此选任时的地方权力因素不能不被考虑。非中央法院的法官选任程序基本统一。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选任相比,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是一致的:司法部长或白宫顾问提出人选,得到参议院认可和ABA的肯定评估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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