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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
人的提名方式上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一个由多个方利益代表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共同酝酿提名名单。在美国,为许多州所采用的“密苏里方案”中,负责提名的是一个由州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州律师协会选举出来的3名律师和州长任命的3个普通公民共同组成的提请委员会来负责提名。在德国,联<<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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