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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上访怪象的制度症结
足以表明,把希望寄托在制定更新更好的法上,一开始就把“宝”押错了地方。即便以后再升级为《信访法》,法律条文规定得更完善、更先进,一定还是重蹈 《信访条例》 的覆辙。退一步说,即便要制定一部《信访法》,其所要考虑的重点也绝不是统一的信访程序、“合法”上访的边界或“终结”<<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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