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探微
私”等范畴做出明确规定,使行政机关裁量权得不到应有的限制。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能够对公开行为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既可以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滥用,还可以有效地控制个人隐私的非法外泄,对个人隐私权起到切实的保障作用。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该司法解释不仅强化了司法审查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同时也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界定、举证责任、审理方式和判决方式等方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诉讼规则,是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事后审查制度的很大促进。(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注释】①胡东:“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②④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060页,第1002页。③季宏:《行政法基本原理》,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第5页。⑤宋小卫:“略论我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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