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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探微

权保护问题上有足够的程序意识,隐私权才有安全的空间。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为依法行政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为更好的做好隐私权保护工作打下基础。建立完善有效的事先程序监督和事后司法审查机制。对于政府而言,他们决定着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以何种方式公开,向哪些对象公开等,因此,必须对政府的公开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只有在监督下,权力才能得到有效、合情合理与公平的利用,而不会违背权力创立的初衷。必须要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和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个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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