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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探微

民个人信息时负有一定的说明义务⑤;对错误记录和搜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机关有更正的义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审查制度,建立行政的、技术的和物质的不同层次的安全保障措施,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关系。强化执法人员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正当程序意识。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当前的一个主流趋势,政府及执法人员要正确地对待人民群众赋予自己的权力,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人们越来越关注隐私权的趋势下,作为执行机关与人们权利的保护者,政府应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当程序意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第二十二、第二十三条对此已作出详细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对将要公开的信息进行鉴别和区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只有执法人员在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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