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探微
。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实施效果很差,行政机关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常常借口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或者对不该公开的个人隐私不予区分处理就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建议制定并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明确隐私权在法律中的地位。《宪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但是《宪法》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因此,应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身权加以保护,明确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确立隐私权保护的“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确立个人信息的收集、保管、处理、使用以及公开具体制度。例如,行政机关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其法定职权,并且必须有必要收集该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掌握公民个人信息应该贯彻自愿原则;收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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