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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隐私权保护探微

要是用来对抗公权力的非法使用。另一方面,平衡公民的隐私权利益和行政机关追求的公共利益,使不同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和必须受到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对于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对此有所规定,但是还需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区分处理原则。在一些政府信息中,可能既包含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也包含涉及到个人隐私。在此情形之下,一方面我们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如果我们可以采用一些区分技术,能够对二者进行区分处理的话,就应该进行区分处理。区分处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时,应事先对所有信息进行分析整理逐一归类,然后对有关个人隐私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他部分加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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