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及其完善
多地考虑法外因素、规章制度外因素,因此外部行政问责是更加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却显得较为薄弱,不利于推进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当前我国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针对上文所提到的行政问责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为:加强外部行政问责。除了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之外,强化党委、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纪检部门的行政问责。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存在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问责可能产生不公平现象,而党委、人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纪检部门则拥有依法对行政机关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权限,外部的问责活动具有合法性,同时能够避免更多因素的干扰。比如,法律就赋予人大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权,可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任免行政干部。当然,人大任免行政干部须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提升行政问责意识。首先,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不断提升行政问责意识,将行政问责工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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