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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及其完善

有违行政问责的公平性原则。行政问责主体有待扩充,问责范围过于狭窄。行政问责可以分为内部问责、外部问责两个方面,内部问责是政府系统内部的问责,外部问责是外部职权部门的问责。内部问责是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人员的问责,也包括以同级政府名义做出的问责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问责。而外部问责是党委、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门、党的纪检部门对相关行政责任人员的问责。因为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当前大部分的行政问责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导致了党委、人大等部门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较为薄弱,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行政问责,既包括内部问责,如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对行政人员的直接问责,同时也包括外部问责,如议会或者其他机构对行政人员的问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相比较而言,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特有的关系,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可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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