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及其完善
责”的原则,行政官员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之间应该保持一致性,权力和责任之间具有对等性。这就是说,我们在开展行政问责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行政官员的权限为基准,承担的责任必须和其拥有的职权保持一致。在产生需要行政问责的事件时,对事件拥有较大决定权的行政领导必须给予严厉的问责,问责的严厉程度和其承担的职权必须对应。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某些行政公务人员的职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加之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党政部门之间、各层级行政部门之间、相同行政部门的正副职之间的行政权能交叉、模糊、不明确,以及对那些“集体决策”的事件,难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这些因素给行政问责带来了难题。此外,对于行政问责的具体措施也缺乏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如何问责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相关领导机关对行政问责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相同的行政责任事件,在不同地区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理,在相同地区的不同时间也可能受到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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