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及其完善
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多种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同年由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对国家行政人员行使公共权力中有不当行为、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施行,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问责制。在我国不断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同时,相应的行政问责活动也在不断进行,有效推动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随着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对行政问责制度更加重视,在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行政问责制的实践活动亦取得积极效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从治党治国的高度大力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主要加大了对行政负责人的问责力度,各级行政负责人亲自抓行政问责工作,使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行步入良好态势。在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过程中,众多行政“一把手”被问责。比如,2003年12月,重庆开县发生中石油井喷事故,导致200多人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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