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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及其完善

查、留党察看、引咎辞职、通报批评、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对于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我国行政问责制取得显著成效我国行政问责制对公共行政改革和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在2003年“非典”事件中,行政问责制由于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而在我国大陆全面启动,全国将近1000名公职干部由于防治不力或者隐瞒疫情受到行政问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事件中大范围、连续的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某些重大事件往往使政府认识到建立某种机制体制的重要性,“非典”事件的发生,使我国社会民众和政府认为非常有必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将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因此,“非典”之后,我国加快推进了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进程。2004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行,将询问、质询、罢免、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作为党内的制度规范,同年,中央办公厅下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党内法规方式明确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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