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廉租住房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完善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只能结合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定,从地方政府层面来寻找依据。综观我国22个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们发现其中仍存在部分问题。首先,公众参与主体不明确。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对公众参与的主体语焉不详。据笔者整理分析,大致有五类参与主体:第一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类是行政相对人;第三类是公众、专家、单位;第四类是与该事项密切相关的利害关系人;第五类则运用被动语态,将参与对象予以忽略。而在《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也仅规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并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该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以上这些模糊的规定给行政机关的具体决策者带来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到底“公众”一词指代哪些人?让公众参与了,谁知道?没有让公众参与,谁又能证明?根据“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自利的,在没有证据能证明进行该项活动对自身有利的前提下,多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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