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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住房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完善

不如少一事。而且,多数情况下,待决策事项背后又往往存在着多方利益的复杂纠葛,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任何一个决策者都希望对自身有利的决策可以尽快作出,那么基于这样的情况,有部分民生事项直接规定由政府决策,即使有些规定了公众参与,也落实不到位,甚至部分规定有束之高阁之嫌。其次,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形式。公众参与形式直接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效率和公平性。笔者通过整理发现,公众参与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立法法》第五十八条创造性地列举了这些形式,后来被其他法条大量地借鉴;第二种是单独就听证会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参照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听证的法律条文规定;第三种是比较笼统、模糊地规定“听取意见”;第四种则为近年来新兴起的参与途径,如开放式听取意见、协商会等新型参与方式。在廉租住房给付领域,对这一内容并没有作出规定。只有部分具体领域有规定,如环保领域的《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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