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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廉租住房行政给付设定程序的完善

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和公众对其他一些领域中的参与形式没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导致其对参与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无法有效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最后,公众参与程序不完善。通过梳理法律文本,可以总结出公众参与程序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听证式程序模式。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种是“湖南式”行政决策程序模式。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种是单独的规范性文件。如《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而在《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整个文本中,并没有规定保障标准制定过程所应遵循的程序,更多笔墨倾向于保障行政机关所享有的公权力的有序行使,对公众则规定的是较多的义务,忽视其享有的权利。造成这样现状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对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意识不到位,对参与实施程序的规定分散零乱,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责任追究机制,虽有部分省市尝试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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