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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评估与完善

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确定为“民间纠纷”、“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这样的受案范围明显过于狭小,严重限制了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作用的发挥,因为在实践中我国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将调解的范围扩大到部分行政争议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方面。着眼于尊重实践、尊重实际和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作用方面出发,当前应适当扩大调解的受案范围,将行政纠纷、轻微刑事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使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明确人民调解活动的启动主体顺序,一般的危害不大的纠纷矛盾,应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进行调解,只有对那些可能产生较大危害的纠纷矛盾,人民调解委员会才可主动介入。(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注释】①梁捷:“我国人民调解组织81.7万个 2012年调解成功率96%”,光明网,2012年8月28日。②徐贲:“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从合法性危机到社会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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