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评估与完善
门负责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但是必须极力避免人民调解组织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附庸角色,防止公权力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群众性与自治性产生侵蚀。同时,准确界定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加强日常的组织管理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自主性,取消司法行政部门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刚性考核,司法行政部门只能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提供支持帮助,负责经验总结和推广。在人民调解组织的构成方面,应主要由能够在调解活动中保持中立性的成员组成。比如,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组成人员中,其成员绝不能仅仅局限于医疗卫生系统,否则其调解的中立性必定受到影响,这在具体实践中已经逐步得到推进。湖北省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10名人民调解员和41名医学专家、公证员、律师、司法鉴定人、退休法官等组成,避免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为医院的代言人。③明确人民调解的范围与主体。在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方面,我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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