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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评估与完善

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在理论上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保持中立角色进行矛盾纠纷调解是可行的。但是,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是否能够保持中立进行调解则是一个较大的问题。比如,医院依法成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调解成员由医院职工组成,其难以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保持中立进行调解。调解的范围与主体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民间纠纷”。但是,什么是“民间纠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导致人们对“民间纠纷”的看法产生严重分歧。即便《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民间纠纷”的主体和类型有所明确,即民间纠纷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间纠纷的类型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将行政纠纷、刑事案件排除在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之外。然而,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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