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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复合性理论基础揭示

自治制度,其实是建立在民族自决、地方自治和大一统中央集权这三种理论之上的。我们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在复合理论基础上的均衡制度。目前,学界和政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这种复合性理论基础还缺少自觉的认识,并由此而产生了许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误解和曲解。文章致力于揭示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复合性理论基础,以促进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正本清源式理解。民族自决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群体权利。在近现代社会,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顶峰是民族自决。所以,民族自治首先与民族自决相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民族自决的一种中国式回应。所谓民族自决,是指具有某种明显族群认同感的群体决定自己政治命运的权利。理论上,民族自决也涉及强大民族,但实践中,强大民族头上不会有外来政治压迫。所以,民族自决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小民族的利益,主要是少数民族的利益。民族自决是为应对国际关系中的帝国主义殖民压迫和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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