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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复合性理论基础揭示

建构中的国内压迫而提出来的。所以,从政治关系视角出发,民族自决,最好被理解成一种保护机制,它是为了保护弱小民族和少数民族免受可能的不公正的待遇。因为不同的弱小民族和少数民族群体面对着来自帝国主义殖民政策和民族国家建构政策的威胁。如果没有这种权利,帝国主义的殖民扩张政策和主权国家式的民族建构政策可能会导致对少数民族群体的不公正待遇。民族自决思想源远流长。在德国古典法哲学那里,民族自决获得了自己最高的理论表达。以康德的自由和自决概念为基础,费希特为民族自决提供了理论支持。在费希特看来,民族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它是“在社会中一起继续生活,不断从自身自然而然地在精神上产生出自身的人们组成的整体”。①民族作为一种个别意识集合的产物,它唯一的实在性就在于它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在民族中,个体就其本身而言是虚化的、暂时的、不具有终极价值的,民族的自由自决和独立延续才是最重要的。黑格尔则进一步主张,每个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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