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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复合性理论基础揭示

对别民族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自主自决是一个民族最大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马克思列宁主义并不反对民族自决,相反,还把民族自决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争取社会主义的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权原则。1878年,马克思在给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权原则。列宁在《和平问题》中指出:“如果不承认和不坚持被压迫民族有自决权(即自由分离权),实际上就不是社会党人而是沙文主义者了”。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建立联邦制的国家政权。1922年,在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在民族地区建立民主自治邦和建立联邦制国家。1923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更进一步提出: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原则。抗日战争开始以后,中国共产党逐渐改变了民族政策,从“民族自决”转而强调“民族自治”,虽然从名称上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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