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治权力监督机制得失察考
史则“替天子行权”、大事通过上奏裁定,小事可以当机立断,甚至可以不经过调查核实就“风闻弹事”或“风闻弹人”,即便上奏的事项不真实,也不会面临获罪的风险。这些例外措施使得监察官员地位相对独立,权力较大。某些朝代还采用严选考任、年度考核、监督与再监督等方法,督促监察官员秉公执法,发挥作用。同时,监察官员“秩卑”让皇帝容易监控,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不干涉地方正常的行政事务,在利益方面与地方官吏没有纠葛,促使监察官员洁身自好,惩恶扬善;监察官员“禄薄”,可让其“无产者无畏”,为皇帝和朝廷忠诚服务。监察官员“权重”,一方面表现在可能“以卑察尊”,官阶低的可以监察官阶高的,另一方面表现在替天子行事,有皇帝在后面撑腰才大胆地行动以实现纠举之效。因此,“以卑察尊,以小制大”是专门针对地位特别的对象进行权力制约的监察范式,也是让监察行为和监察人员地位独立的一种历史选择,更是遵循监察规律的科学实践,对完善当今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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