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县治权力监督机制得失察考
重道德变为重实绩,由繁琐到简化,对考核的结果还划分出不同的优劣等级。峻法惩贪。历朝历代官场的贪贿腐败可谓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对官吏贪腐的惩治措施逐渐由宽严相济演变为严刑峻法。秦朝明确规定,对奉公守职的官员予以嘉奖,对违法失职的官员予以严惩。汉承秦制,并且对官吏的受贿、失职、监守自盗等加大了惩处力度。唐朝在律法中,对官吏的失职、贪赃枉法、贡举不当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对考核不实、县令私自出境等作出了明确的量刑处罚,总共规定了50多项贪贿罪名。宋代偏重惩治县域贪官污吏,如商河县令李瑶受赃被判死刑。明代,朱元璋立志“重绳贪吏,置之严典”,革除元朝“吏治纵弛,民生凋敝”的弊端,《明律》在《职制》篇中专设《受赃》,不惜用族诛、凌迟、枭首、刖足、挑筋等残酷刑罚来惩治贪腐。历朝历代的这些法令,让贪腐情况有一定遏制和好转,也值得我们现今思考。古代县治权力监督系统的弊端古代朝廷试图以实施这些措施来达到整顿吏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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