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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助、提供的担保)。《德国民法典》的总则是按照最高概念的“权利”展开的,或者说在体系形成的过程中,先由作为哲学基础的“自由”导出“权利”这个最高概念,再由“权利”向下演绎各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具体到《德国民法典》就是分则四编标题。然后在这四编的基础上抽象出共同的规则作为总则编,由此产生的总则自然也是以权利为中心展开的。潘得克吞学说中的“权利”来源于康德的自由,此处的自由是意志天赋的,因此是先验的无需证明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而并不像萨维尼那样把权利与法律关系同等看待。所以,在温德沙伊德这里,权利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而不是法律关系本身。换言之,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权利”这个最高概念构建起来的,但“权利”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同德国民法典体系。假使一般邦法典只粗略勾勒具体情况下的权利义务,德意志民法典则逻辑一贯地在两个总则部分处理了法律关系的共通概念要素。法律关系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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