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首先温德沙伊德以康德哲学观为基础,从自由理念推导出在他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权利”概念,然后对权利进行定义和分类。在对权利分类的过程中形成了分则中体现的各种权利:物权、债权、亲属关系中的权利、继承关系中的权利。在对各种权利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把每种权利中共同的部分概括出来作为“权利的一般”。他借鉴了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概念的分析模式,不同的是,在概念法学式的逻辑结构中,由于其已经预先赋予了“权利”最高概念的地位,温德沙伊德的体系里已经完全没有“法律关系”存在的必要,因此他仅把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工具使用—但不是体系构建的工具—指称的是人与人之间受法律规则规范的关系。法律关系与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之核心。梅迪库斯认为德国《民法典》的总则之内容是从其他各编中提取出来作为公因式的一般规则,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其他规定(包括期间、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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