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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格遵循。对物法和债法部分的处理则体现出胡果和蒂堡在此问题上的贡献。至于家庭法,在18世纪的德国学者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到了18世纪,首先对家庭法作出个人主义的解释是由康德来完成的。海瑟在对家庭领域产生的权利进行分类时,直接采用了康德的理论,把其看作一种既区别于物权又不同于人权的一种混合的权利。由此,家庭法在海瑟的体系中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来看待。温德沙伊德:潘得克吞学派的集大成者。在方法论上,温德沙伊德继承的是普赫塔概念法学抽象的逻辑体系模式并将其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他不承认存在一个普世的自然法,另一方面,受康德自由学说影响,他认为“民法的任务是为个人开创一个符合道德行为的自由的空间”,故在他那里“被理解为‘意志力’的主观权利被作为体系中的最高概念而予以保留”。这反映在他的《潘得克吞教科书》中,潘得克吞法的阐述顺序由以下六个部分构成:关于法的一般、关于权利的一般、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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