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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

就是权利,萨维尼视其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在这里法律关系是(主观)权利之基础,且萨维尼将部分权利与法律关系同等看待。“历史性”与“体系性”的统一。萨维尼学说的核心通常被归为“(有机的)历史性”和“(逻辑的)体系性”两点。他认为法只能是习惯法而非实证法,即“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学对法律只能“有机的”历史地把握,也只有当法学能够有机的把握这些法律的素材时,法典化才有可能实现。要实现萨维尼之所谓“历史的”与“体系的”统一,“体系性”应建立在“历史性”的基础之上。在体系的建构过程中,虽然萨维尼认为通过系统的加工即“历史性的观察”,可以把精选出来的素材综合成“指导性原理”(即抽象出法律规则),进而认识这些原理之间的相似点和内部联系。但作为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连接纽带的“法律制度”形成的法(制度)的秩序,正是通过法律关系这个媒介来完成的。在萨维尼那里,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是一对没有办法截然分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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