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权维护的法理挑战与制度完善
其具体内容是:国家主权和由国家主权衍生出来的国际准则与原则,适用于国家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活动,也适用于各国对本国领土上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事实上,2003年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一阶段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第49款第1条以及2005年第二阶段会议通过的《信息社会突尼斯日程》第35款第1条也都有过类似表述。2013年北约卓越合作网络防御中心发布《网络战国际法手册》再次确立了网络主权原则。从国内看,官方文件或表态中也多次提到网络主权。2010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互联网主权应受尊重和维护。2012年1月,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黄惠康表示,网络在国家主权之下,网络建设、监管与打击网络犯罪都是政府的责任。空军司令员马晓天在2012年“网络空间安全:中国与世界”研讨会中也提出,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主权是对尊重主权的继承发展,是维护网络空间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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