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范围狭窄性与拓展的可行性
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还要进一步支付相应的抚慰金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慰藉。但遗憾的是,对于 “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及对“相应的”的把握程度比较笼统,不利于准确理解和执行。同时,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相比,新国家赔偿法只对很少权利损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范围上较为狭窄。目前国家赔偿法只对侵害人身自由及身体、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国家行为负赔偿责任,对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害,以及公民受教育权与政治权利等基本宪法权利侵害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损害赔偿范围拓展可行性分析相关国际立法和国内研究提供了范围拓展的理论支持。放眼世界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历史,可以发现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都在不断加大对国家行为进行约束的力度,表现在责任上就是责任的范围越来越大。以法国为例,其在赔偿范围上虽然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但对十分确定的间接损失也会赔偿。②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发达国家都将补偿性标准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