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赔偿范围狭窄性与拓展的可行性
范围拓展的社会基础。《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开始生效,而后《国家赔偿法》又于1995年实施。但到目前为止,相较于其他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数量还比较少,却呈现出不断增长之势头。几十年来,通过对大量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工作者不仅获得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也对国家赔偿的抚慰性标准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提出立法增设的建议。而大量国家赔偿案件的受害者对国家赔偿的象征性抚慰性标准尤为不满,认为国家应该与一般侵权人一样承担相当的责任,以示对他们的权利的尊重。对此,理论界也予以积极响应,成为学者们关注的一个热点,并形成了广泛共识。而原告最终胜诉获赔案件的比例偏低,法定赔偿标准的太低,使社会大众对国家赔偿法的实际效果持谨慎态度,强烈期待新标准的出台。可见,我国20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实践与社会的广大呼声为立法上全面采用补偿性标准奠定了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经济的发展与国力的增强提供了范围拓展的经济基础。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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