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晋商诚信道德对诚信机制建设的意义
然后在这样的情况下生意越做越大。由此可见,晋商所追求的正是能让自己财源滚滚又能满足其心理的一种精神产品。明清法律的强制约束。明清时期,国家开始通过加强法律约束来达到对道德实现的保障,所以在对明清晋商诚信进行研究时我们还应从明清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探讨,因为它是晋商诚信外在约束的重要因素。纵观中国历史,早在宋朝就能很好地处理“德”、“刑”的关系。这从朱熹的一些观点就可以看出,首先他曾经对“明刑弼教”有很详细的描述,并在论述过程中将“刑”放在很高的位置,所谓“明刑弼教”指的是侧重于利用刑罚来使人民畏惧,从而达到守礼的目的,但是朱熹的“明刑弼教”并不是直接描述的,而是在描述“礼法合一”的基础上,也就是他所提到的“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有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叶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④。礼法两者无所谓谁先谁后,彼此都有其特定的作用方式,通过这样的解释,在刑与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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