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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晋商诚信道德对诚信机制建设的意义

中,德成为了刑罚的目的而不再对刑罚起约束作用,也就是说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主次”、“从属”关系,而恰恰使得刑罚成为强化道德的重要工具。进入明朝以后,“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逐渐转到“明刑弼教”。发展到清朝时期,遵照对于中国历史上的立法精神的继承与发展,在立法过程当中,尽管有时还会考虑“德主刑辅”的原则,但是“明刑弼教”这一立法原则的地位更为突出。而且在当时社会,立法时统治阶级更加强调“教孝”和“劝忠”。甚至为了鼓励人民尽忠尽孝,清朝法律规定一旦触犯极刑,犯人可以通过扩大自己的养亲范围或作为一名为国捐躯的直系亲属而得到赦免的机会。当然,清政府不仅希望通过法律来鼓励人民守德,还通过极为严厉的刑罚来惩戒种种“不义”行为,并将“不义”当作明清法律“十恶”之一来对待。由此可见,明清时期的道德是一个完整且极其严格的法律体制进行约束的。特别是明清法律中对于“忠”与“义”的重视,这与关公文化中对“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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