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的宪法内涵、实现基础及发展思路刍议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条款中唯一出现“政治权利”的字眼只是在“但书”的规定中。然而,我国宪法文本本身并未对政治权利予以明确界定。与此不同,在外国宪法学中对政治权利有较为明确的定义,即认为政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如美籍奥地利法学家H·凯尔森曾经指出,“我们所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与政府、国家‘意志’之形成的可能性。确切地说,即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秩序的创造。”①显然,上文所言的政治权利,只是宪法规范下的权利性质,并非是我国刑法学或政治学等学科视野下关于政治权利的概念范畴。那么,从规限于我国宪法学的领域,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权利的内涵加以考量。第一,从政治权利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所居的位阶来看:一般而言,诸如精神、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权利等宪法权利,大多均为实体性的宪法权利,而为了确保使得国家保障这些权利,公民就有必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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