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的宪法内涵、实现基础及发展思路刍议
行使能动的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式或法秩序的创造。②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教授认为,在宪法学上,政治权利属于一种为实现其他宪法权利而存在的宪法权利,具有“作为高层阶之手段的性质”。③第二,从政治权利享有的主体来看:宪法学意义上的民主制度是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根据这一条款,宪法中政治权利的归属主体应该扩大解释为全国人民。因此,从我国宪法将人民主权确立为国家对内主权的归属原理,即宣明了人民是国家政治权利的归属主体。第三,从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宪法学通常认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表达自由、政治参与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认作为我国政治权利的传统类型,也是政治权利的典型类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不仅只是政治表达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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