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等方式,以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处于可控状态。控制型的监督内容导致管理水平停留在监控层面,而社会性、矫正性的措施较少,这与实现社区矫正根本目标相悖离。监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手段,而不应成为目的。形式化的监督措施。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之一。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监督措施具体细化为定期汇报,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变更所居住的市、县(旗),每月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学习和社会服务等。这些规定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监管措施处于形式化阶段,主要表现为注重形式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制,而忽视了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等科学化的监督措施。目前,很多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工作,以及由此为基础的分类矫正,忽视不同类型社区矫正人员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对他们实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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