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S > 上海城市管理

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匡扶践行与监管创新

争议以后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我们相信只要政府以公权力介入干预,那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上述社会因素和法律因素对推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牵制,使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成为解决上海市养老问题的重要渠道与创新实践。二、政府对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监督机制(一)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权利义务1.老年人的意思自治与权利义务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签订需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所谓自愿,即意思自治,更多地应当强调老年人这一方当事人,因为老年人随着身体的衰老,他们的认知能力在逐渐下降,相较于中青年,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们应当强调老年人在签订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时,应当是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骗、强迫或重大误解等其他可能对意思自治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老年人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求赡养人参照法定赡养关系对自己进行照顾(如果高于或低于法定赡养关系所界定的标准,那么在协议中应当有所体
<<上一页  下一页>>

shcs20140208

首页 > 电子期刊 > S > 上海城市管理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