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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血缘关系养老协议的匡扶践行与监管创新

缘关系养老协议的执行时间可能非常长,例如十年、二十年或者直至老年人逝世。第三,在无血缘关系养老关系中,老年人处于弱势一方,需要社会的帮助。在这么长的协议执行时间里,赡养者需要持续不断地对老年人的生活进行照顾。因此,赡养者承担了非常沉重的责任,尤其是在老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但是既然自愿订立了协议,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赡养者只想获得老年人的财产,而不想付出或少付出精力,那么老年人很难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抗争,尤其是在老年人身体虚弱或患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需要社会对该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从而给予老年人适当的帮助。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继承法》第21条第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3.无血缘关系养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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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cs201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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