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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两次侵华战争赔偿问题之比较及索还被劫物资问题

括军需工业及重工业工厂设备;(5)日本每年应将若干原料及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分期定量运交中国作赔偿之一部。从通过的这份文件可以看出,战后国民党政府向日索赔的标准,不是依据中国所受损害之数,而是依据日本当时的赔偿能力来定;索取的是实物,着重“军事工业和重工业设备”,以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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