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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严惩食品安全犯罪(二)
将“添加剂”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以前的司法实践针对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才进行追究,而《司法解释》对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超范围使用的行为也纳入犯罪范畴。明确地沟油上餐桌定罪标准《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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