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闸”
提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这无疑是个进步。一号文件表明了一个大方向,其象征意义更明显,具体落实则需要配套的相关立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跟进完善作为保证。任大鹏认为,现有的《土地承包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进行限制的背景是由于当时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民外出打工者少,农民基本以土地耕种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基于保护农民的生存权考虑,《土地承包法》要求在抵押之前首先要确定农民的土地抵押资金用于生活还是生产,如果用于一般消费,一旦不能偿还则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现在,农村外出务工者较多,很多农民并不以种地为生。因此,农民的部分承包土地流转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同时还能保证财产收益。2003年开始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11年前的那一次还权赋能,更多只是针对小范围、小规模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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